《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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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71419 | 主題分類 | 政務動態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自然資源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8-1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務動態 |
今視頻·長天新聞(江西網絡廣播電視臺)訊 8月15日上午,2025年上饒市人大常委會《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新聞發布會召開。今視頻·長天新聞從發布會上了解到,《上饒市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21條,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從礦區生態修復的實際出發,規定了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的編制、年度修復計劃制定和實施、修復驗收等制度措施,保障礦區生態修復制度體系完整性。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的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相關工作。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還規定了各部門協同管理、對礦區生態修復實施動態監測、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計提和使用等制度措施。
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規定科學設置礦業權、建設綠色礦山、科學合理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等內容,強調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堅持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要求采礦權人在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統籌考慮礦區周邊生態條件、人居環境、村莊坐落、工業布局、農業生產等因素,保障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條例堅持管控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在第十二條規定鼓勵礦區生態修復后綜合利用,第十三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第十四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的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體現條例對礦區生態修復與利用的科技化、市場化、社會化的鼓勵和支持態度。(呂斌)
來源:今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