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發《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58711 | 主題分類 | 法律法規 | 文號 | 無 |
| 發布日期 | 2024-08-1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政府辦 |
| 關 鍵 詞 | 法律法規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聽取意見,是指行政復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第三條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結合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書和證據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實和證據聽取申請人意見。行政復議人員在聽取意見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詢問申請人的調解意愿。
第四條 下列事項作為聽取申請人意見的重點內容:
(一)與申請人本人行為有關的簽字、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執法筆錄等證據是否真實;
(二)行政行為對申請人涉案的資格資質、權利義務、行為能力等情況的認定是否準確;
(三)行政行為對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造成的具體損害;
(四)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申請人的知情、陳述、申辯、聽證等程序性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申請人在申請書等材料中所述,與被申請人證據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實有矛盾的部分;
(六)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其他應當聽取意見的。申請人在申請書等材料中已對上述事項充分、完整陳述意見的,行政復議人員可以詢問申請人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第五條 行政復議人員聽取申請人意見時,應當表明身份,主動說明案由和聽取意見的法律依據。聽取意見應當耐心、細致,用語文明、規范,并客觀、如實記錄申請人的意見。當面或者通過視頻方式聽取意見時,還應當出示行政復議人員工作證件。同步錄音、錄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
第六條 在申請人未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的情況下聽取意見時,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先對相關證據材料的名稱、主要內容和證明目的進行描述。申請人要求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后再陳述意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安排申請人進行查閱、復制。申請人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時,應當當面詢問其意見。
第七條 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的,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當面聽取意見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必要時同步錄音、錄像。前款規定的聽取意見記錄,應當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地點、意見主要內容,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并由行政復議人員簽字。申請人拒絕簽字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注明。
第八條 通過電話、即時通訊的音視頻工具聽取申請人意見的,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并形成書面記錄。通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的文字工具聽取申請人意見的,應當截屏存檔,并形成書面記錄。前款規定的聽取意見記錄,應當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通話號碼或者互聯網地址、意見主要內容、音像或者截屏等留證材料目錄,并由行政復議人員簽字。
第九條 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申請人意見時,申請人表示事后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明確提供書面意見的具體期限。
第十條 申請人未提供互聯網、電話等聯系方式的,行政復議人員可以通過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地的行政復議機構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陳述意見時,對法律或者事實有明顯誤解,或者所陳述的意見與案件審查明顯無關時,行政復議人員可以釋法明理,進行必要的引導。
第十二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聽取申請人代表或者部分申請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第三人意見的聽取,參照聽取申請人意見的規定辦理。第三人的利益訴求與申請人有沖突的,可以就雙方各自提出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聽取對方意見。
第十四條 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依法通過通知其提交書面答復和證據材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屬于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情形:
(一)聽取當事人意見時被拒絕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電話、即時通訊的音視頻聯系方式在三個以上不同工作日均無法接通,或者提供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的文字聯系方式在五個工作日內均未應答的;
(三)當事人未提供互聯網、電話等聯系方式,行政復議機構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當事人表示事后提供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供的;
(五)其他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上述情形應當留存相關證據并記錄在案,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所聽取的當事人意見,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案件事實。
第十七條 聽取意見記錄及錄音、錄像、截屏等留證材料應當附卷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十九條 聽取意見記錄的示范文本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組織涉案人員通過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聽證活動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為聽證參加人。
第三條 審理下列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涉及新業態、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復雜的;
(四)被申請人定案證據疑點較多,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的;
(六)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以聽證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行政復議機構舉行聽證前決定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第三人人數眾多且未推選代表人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視情況要求其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選材料。申請人、第三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在申請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接到聽證通知書后,申請人、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復議機構并說明理由。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求回避的,由行政復議機構決定。
第八條 聽證室正中設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設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據其利益訴求和當事人人數情況,設置在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側。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位置設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第九條 聽證開始前,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核實當事人身份,核實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范圍,核實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身份。
第十條 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后,主持人應當宣布以下聽證紀律:(一)聽證參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二)未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聽證: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和聽證參加人;
(二)申請人陳述行政復議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明確行政復議請求,并可以舉證;
(三)被申請人陳述行政復議答復要點并舉證;
(四)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并可以舉證;
(五)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活動的,由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主持人、聽證員和經主持人同意的當事人的提問;
(六)各方質證;
(七)各方圍繞主持人歸納的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進行申辯;
(八)主持人、聽證員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九)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流程順序進行適當調整。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僅在需要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提問、核對聽證筆錄環節參與聽證活動。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后,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現場調解。當事人同意的,主持人進行現場調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場的;
(二)經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有誤,不能當場解決并影響案件審理的;
(三)聽證過程中發現需要通知新的參加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不能當場完成的;
(四)其他影響聽證正常進行,不能當場解決的。中止聽證后,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由行政復議機構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中止聽證不影響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的計算。確需停止行政復議審理期限計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記錄員應當將行政復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聽證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后,由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并組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字。聽證參加人認為筆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更正。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聽證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聽證參加人,主持人有權勸阻和警告。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行政復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相關情況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一)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二)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
(三)聽證參加人具備參與在線聽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具備上傳和接收證據材料、進行線上電子簽名確認等技術條件;
(四)不需要證人現場作證和鑒定人、勘驗人現場發表意見;
(五)不存在必須通過現場核對相關證據材料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第十七條 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主持人、聽證員應當加強在線身份核實,并強化說明引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聽證秩序,確保線上聽證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現場聽證的案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作證或者發表意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部分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參加聽證。但是,其他當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