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人民政府玉府辦字〔2024〕57號
玉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
《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予以公開)
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和《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饒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饒府辦發〔202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責任共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第三條 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先保后征”的原則,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要求,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第四條 嚴格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程序,準確界定被征地農民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政策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因縣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 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戶籍的在冊農民。
被征地農民年齡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之日為基準點計算。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已被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招考招錄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二)原根據國家用工計劃經原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為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正式職工;
(三)土地征收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征地時已經按政策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四)被征地后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戶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家庭人員;
(五)被征地時已將戶籍遷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家庭人員;
(六)不享有被征地村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戶籍掛靠人員;
(七)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不能納入參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對是否具有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認定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及所涉被征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聯審。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申請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認定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自然資源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農戶征地協議或征地補償款發放明細;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被征地其他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認定應經“村級初審、鄉鎮復審、縣級聯審”三個環節,每個環節必須對擬定的政府繳費補貼對象進行公示。
(一)縣征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征地立項并劃定征地范圍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攜村(居)委會在各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按征地建設項目和《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評審表(戶)》(以下簡稱《評審表》)的內容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同時收集本征地農民身份資格需要的各種相關資料,并為建設項目建立綜合檔案(袋)和為每一被征地戶建立“一戶一檔(袋)”。初審后對擬定的具有享受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資格人員填寫《玉山縣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認定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并張榜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簽署審核人意見加蓋公章將《評審表》《匯總表》紙質版和電子版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等各職能部門對口工作人員,對村(居)委會上報的《評審表》和《匯總表》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在所在村(居)委會及村小組公示七天。對身份認定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在村(居)委會及村小組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審核人意見并加蓋公章,紙質版和電子版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聯審。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審。聯審后返回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及村小組張榜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組織人員填寫《玉山縣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認定表》,同時將認定人員名單(含《評審表》《匯總表》)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認定人員名單公示確認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或村(居)委會組織被征地農民攜帶《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到縣社保中心及時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實行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統一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條件納入本實施細則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政府繳費補貼數額不變,個人按規定應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變。政府繳費補貼只用于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已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應從參保時間開始,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逐年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政府繳費補貼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當年執行的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以下規定參保繳費,財政給予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一)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符合待遇領取最低繳費年限的,按規定到縣社保中心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審核確認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待遇領取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相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待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到縣社保中心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審核確認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被征地農民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在企業(或用人單位)就業的,隨同就業單位參保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相應政府繳費補貼年限(計算到月)不扣減;被征地農民離開就業單位后未再就業的,應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續保繳費,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期間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方式,采取個人先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即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0%部分),縣社保中心根據個人實際繳費記錄,逐人登記造冊匯總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經審核后將政府繳費補貼(即政府應承擔的繳費總額60%的部分)轉入縣社保中心,按要求及時足額落實政府繳費補貼。
(四)參保后未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年度,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參保后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年限尚未滿15年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后不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按規定逐年繳費,縣社保中心應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及時將政府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
(一)征地時已達到或超過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征地后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個人繳費年限已滿15年或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但政府繳費補貼年限未滿15年,政府繳費補貼可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的政府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對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由個人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按規定標準逐年劃入個人賬戶。
(三)未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度〔被征地農民身份確認后(含當年)〕未及時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度),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五條 對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余額可依法繼承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因各種原因喪失被征地農民身份的,村(居)委會要及時上報核減,從其喪失被征地農民身份時起,停止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暫時保留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身份資格,不扣減政府繳費補貼年限。退出現役后自主就業的,本人仍可按本實施細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退役二年內未及時按規定參保繳費年度,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在校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暫時保留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身份資格,不扣減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畢業后自主就業,如個人選擇按本實施細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畢業二年內未及時按規定參保繳費年度,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被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的大學生因升學將戶籍遷入就讀學校,畢業后戶籍遷回原地自主就業的,可享受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資金、當地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規范使用。
第二十條 征地報批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根據擬征地規模和預存標準等因素,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或縣財政預先交至縣財政統一管理賬戶,然后按項目預先存入上饒市人社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管資金賬戶。
(二)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后,及時將社保方案、承諾函、預存資金入賬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市人社局審核。
(三)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或未獲批準的,縣人社局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和最終確定的享受參保政府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以縣政府名義向市人社局提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預存資金返還申請,撥入縣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生效前根據玉府辦字〔2015〕141號文件精神,經三級公示認定合格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已批復的征地項目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原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尚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仍可繼續辦理享受政府繳費補貼退費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立政府主導、多部門構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召集,縣政府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所涉及征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完善相關機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落實工作,組織宣傳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指導調查摸底工作,擬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和承諾函;申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預存資金返還及被征地農民參保經辦管理等工作(其中:1.縣社保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登記、政府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及個人賬戶記入、參保檔案管理、待遇計發等工作;2.縣就業創業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轉產轉業技能培訓、向被征地農民優先推薦就業崗位等工作)。
(二)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土地和勘測界定;審核歷次土地征收面積;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公安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及時將土地征收批復文件轉送到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和所涉征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調查摸底工作。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籌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確保專款專用;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經費。
(四)縣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證工作;被征地農民家庭承包耕地征收前后面積核定,計算土地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指導調查摸底等工作。
(五)縣公安部門負責核實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的認定。
(六)縣稅務部門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執行,做好養老保險費征繳和會統核算工作。
(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委會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摸底、參保政府繳費補貼人員名單的核定、張榜公布、確認本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成員、戶內征收土地前后人均耕地面積、信息采集、政策宣傳、資料收集、建好項目檔案和參保戶檔案、首次參保辦理并為提供的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嚴禁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辦理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中違法違紀、失職失責等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28日起實行。《玉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玉府辦字〔2015〕141號)同時廢止。
1.玉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2.玉山縣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評審表
3.玉山縣被征地農民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資格認定登記匯總表
4.玉山縣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表
5.玉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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