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60428 | 主題分類 | 政府文件 | 文號 | 玉府字〔2024〕70號 |
| 發布日期 | 2024-08-0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政府辦 |
| 關 鍵 詞 | 政府文件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實 施 意 見
為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上饒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發〔2024〕4號),完善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保證決策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
(三)堅持程序規范。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目錄管理、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公布和解讀、決策執行和調整等法定程序。
二、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下列事項屬于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
(一)制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專項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等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規劃;
(二)制定全縣勞動就業、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有關公共服務以及市場監督、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及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編制、人事、財務等事項,縣政府聽取階段性工作匯報、督查考核情況匯報等事項,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三、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一)目錄管理
1.目錄編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擬以縣政府名義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縣政府辦公室和司法局共同審核后,由縣政府辦公室擬定縣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請縣政府研究審議,并請示縣委同意后,由縣政府辦公室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每個事項的名稱、承辦部門、需履行的程序、進度計劃等內容。
2.目錄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縣政府年度工作每年制定和研究公布一次決策事項目錄。年度事項目錄公布后,確需調整的,具體由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審議,并請示縣委同意后予以調整、公布。
(二)決策啟動(擬定決策草案)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1.縣長、副縣長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2.縣政府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具體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
3.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經縣長或者副縣長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縣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縣政府指定。
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后評估計劃等相關內容,并附有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同時,應當向決策事項涉及的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等單位書面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成本效益分析預測、組織聽證的,應當按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三)公眾參與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對社會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形成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四)專家論證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開展。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報告;報告包括專家論證的基本情況、專家的主要意見、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五)風險評估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容易引發網絡輿情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具體操作詳見附件1《玉山縣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制度》中事前評估的相關內容。
(六)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雙重合法性審查機制,分別由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和縣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履行。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座談會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1.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負責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初審工作,重點審查決策主體的權限、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2.縣政府辦公室批轉。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決策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啟動決策程序材料、相關法律依據、征求意見情況、履行法定程序材料、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等材料報送縣政府,經縣政府辦公室收文、批轉至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3.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縣司法局應當對決策事項的權限、內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進行全面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的基本情況、合法性審查結論、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有關說明及理由等內容。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定不合法未經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提交縣政府審議前,按照有關規定報縣市場監管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七)集體討論決定
決策承辦單位按照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應當將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履行法定程序材料、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匯總形成請示材料報縣政府研究。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縣長或者受縣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如實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不同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中如實載明。
決策方案應當報縣委審議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形成的決策依法應當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八)決策公布和解讀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應當通過縣政府網站以及報刊、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布。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宣傳解讀等工作。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九)決策執行和調整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決策承辦單位執行、實施。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實施的需要或者縣政府的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決策承辦單位、縣紀委監委、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承辦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主要領導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充分認識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重要性,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持續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更好保障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明確責任分工。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期調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實施、材料歸檔等工作,并擬訂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嚴格督導檢查。縣政府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目標責任管理,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縣政府辦公室要通過定期通報和重點事項督查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各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承辦單位嚴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時間節點抓好落實,確保年度事項保質保量完成。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司法局負責解讀。
附件:
1.玉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制度
2.玉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附件1
玉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增強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水平,有效防范決策風險,根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工作,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前評估,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預測、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適時對決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原因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評價報告并進行結果運用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應根據中央和省、市、縣決策部署,以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為依據開展工作;
(二)科學規范原則。應采用科學的方法、規范的程序合理進行評估評價;
(三)客觀公正原則。應以事實為依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權責一致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重大行政決策嚴格按程序進行事前評估和事后評價。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實施。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評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事前事后評估的,應當堅持專業性和中立性,不得與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已參與決策事前評估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再承辦決策事后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事前評估。未經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縣政府審議。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前評估應當圍繞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網絡輿情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前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二)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專題座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對受決策事項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群體、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應當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并說明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和風險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五)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形成評估報告。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按下列標準劃分:
(一)社會公眾大部分有意見、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且難以疏導,存在較大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高風險;
(二)社會公眾部分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社會公眾多數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存在較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前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進行重大行政決策事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的。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事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價。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二)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決策實施情況、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形成評估報告,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10日內,向縣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根據事前評估報告結論以及風險等級,縣政府可作出制定出臺重大行政決策、調整完善后制定出臺重大行政決策、不納入或暫緩制定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
根據事后評估報告結論,縣政府可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
第十四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前、事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附件2
玉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
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是指決策承辦單位對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制定過程中的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公布及解讀、決策執行和調整等全過程進行客觀記錄,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的活動。
第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歸檔工作,對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文件材料進行統一收集、集中管理;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牽頭單位統一歸檔。
縣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分別負責整理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階段、合法性審查階段的文件材料并及時向決策承辦單位移送,由決策承辦單位統一歸檔。
第四條 決策啟動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研究論證情況;
(二)決策草案及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第五條 決策事項公眾參與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書面征求意見情況,包括征求意見的函、被征求意見單位的回復意見、意見采納反饋材料等;
(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包括征求意見公告、社會公眾意見研究采納情況等;
(三)以座談會、論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包括會議通知、簽到表、會議記錄等;
(四)舉行聽證會的,包括聽證公告、聽證參加人員名單公告、聽證通知書、聽證會筆錄、聽證報告等;
(五)以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材料;
(六)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材料。
依法不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相關情況說明材料歸檔。
第六條 決策事項專家論證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專家參與決策草案論證的會議通知、簽到表、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的委托書等;
(二)專家、專業機構出具的書面論證意見;
(三)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依法不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相關情況說明材料歸檔。
第七條 決策事項風險評估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風險評估工作方案;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的委托書;
(三)風險評估報告。
依法不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相關情況說明材料歸檔。
第八條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九條 決策事項集體討論決定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提請討論決策草案的請示及相關材料;
(二)會議記錄或紀要。
第十條 決策事項公布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正式公布的文本;
(二)決策事項解讀材料;
(三)相關的政府網站、媒體信息截圖等。
第十一條 決策執行和調整階段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歸檔:
(一)決策執行情況報告;
(二)決策后評估的相關材料;
(三)決策執行單位提出的停止執行、中止執行、修改決策的建議,以及決策機關對建議的審議決定情況。
第十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應當分別將集體討論決定階段、合法性審查階段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決策承辦單位移送副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后60日內將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形成實體卷宗和電子檔案;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和調整階段有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報經縣委或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的,應當將履行報批程序的有關材料收集歸檔。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應當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歸檔要求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