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商務局關于《玉山縣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69532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商務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5-20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為加快推進我縣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構建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按照《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關于印發江西省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商服務業字〔2022〕115號)、《關于開展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贛財建〔2022〕27號)、《江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的通知》(商務服務業字〔2023〕99號)、《江西省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考核驗收暫行辦法》(贛商務流通字〔2024〕33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玉山縣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電子郵箱: ysjllt@163.com
2. 聯系電話:0793-2552331
3. 通信地址:玉山縣三清大道98號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6月20日。
附件:《玉山縣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玉山縣商務局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玉山縣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
管 理 辦 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玉山縣縣域物流配送體系試點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3〕9號)、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供銷聯社綜合司《關于支持實施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的通知》(財辦建〔2022〕18號)和《江西省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商務廳、江西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關于開展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贛財建〔2022〕27號)和《關于印發江西省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贛商服務業字〔2022〕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是指按照縣域物流體系建設試點的相關通知文件要求,經縣政府申報,商務局、供銷聯社聯合推薦,經省商務廳、省供銷聯社組織專家評審,公開競爭后確定試點縣并以所在地企業為項目實施責任主體,通過省級專項資金引導建設的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專項項目。
第三條 我縣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管理,由縣商務局牽頭、縣財政局、縣供銷聯社共同管理。
第四條 工作專班履行統籌項目管理職責。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建立小組會議制度,明確項目監管責任人,不定期召開項目推進會,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困難及問題,保障項目按期高質量完成。
第五條 本項目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公開擇優遴選具備相關資質、有較強運營能力、先進技術支持和良好社會信譽的企業,作為玉山縣縣域物流配送體系建設項目。
第六條 采取現場結合材料審核的方式開展項目管理。
第七條 對項目開展中存在進度嚴重滯后、發現問題突出的情況,及時上報上級牽頭部門。
第八條 我縣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實施到期后,由工作專班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待全部項目驗收完成后向省商務廳、省供銷聯社申請組織驗收,并將驗收意見報省財政廳。
第九條 項目驗收報告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成效、省級財政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付流程、資產管理情況、項目管理情況、項目問題、整改結果等內容。
第十條 按照“儲備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企業錄入縣域物流體系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針對已納入縣域物流體系建設項目儲備庫的企業,如在當年度發生重大違法或因企業自身原因產生重大負面輿論影響的,及時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并協調牽頭部門將企業從縣域物流體系建設項目儲備庫中剔除。
第十二條 對已入庫的項目需進行變更的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進行報備申請進行調換。
第十三條 對已完成申報且獲批的子項目清單,在不變更原有建設目標與成效的情況下,需進行微調的項目經縣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批準向牽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已完成申報且獲批的子項目清單需進行調整的需先請示牽頭部門,經牽頭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項目調整。
第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執行導致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試點項目出現進度滯后等一般問題的,由工作專班會議下令整改并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作專班會議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及項目牽頭部門;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資金,暫停其申報資格,將項目單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相關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省級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級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評估督導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實施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中,對本辦法涉及的省級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政府視情況做相應調整后,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