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57455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商務局 |
| 發布日期 | 2024-07-1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贛商務消費字〔2024〕79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商務部 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4〕9號)和《江西省商務廳等15部門關于印發<江西省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商務消費字〔2024〕75號)相關要求,更好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現將《江西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4年5月31日
江西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時間、適用對象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補貼是指汽車報廢更新補貼。
第二條 補貼政策實施時間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補貼申請時間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第三條 補貼的對象須為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車的與報廢舊車的消費者,須為同一人。
第二章 補貼范圍、標準
第四條 補貼政策實施期間,對于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在江西轄區內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新車后,完成車輛注冊登記的,給予定額補貼。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不含商用車。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國家強制性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GB18352.3-2005)IV階段要求全國全面實施之前注冊登記的汽車,即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其他燃料類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甲醇、乙醇、氫、生物燃料等。進口汽車參照執行。
第三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七條 擬申請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過支付寶、抖音、微信、云閃付等平臺搜索“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清晰、完整、準確填報提交申報材料,向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請。
第八條 申請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報申請人身份信息,需上傳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2.填報申請人銀行賬戶信息(商業銀行在境內發行的銀聯借記卡)。
3.填報報廢汽車信息,需填寫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上傳舊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
4.填報購置新車信息,需填寫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上傳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應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開具。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舊車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日期為準。舊車注銷日期以《機動車注銷證明》上載明的注銷日期為準。新車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企業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新車注冊日期以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第九條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可通過網站或小程序查看申報審核進度。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商務主管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最晚應于2025年1月10日24時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逾期未提交補貼申請或補正相關申請信息的,不予辦理。
第十條 鑒于商務部未開通縣(市、區)審核權限,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設區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設區市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財政部江西監管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我省各級財政按6:4比例共擔。其中,我省財政負擔部分,省與市縣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落實。市縣負擔部分由設區市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 根據2023年底各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占比等情況,省財政廳向各設區市財政預撥70%補助資金,省級資金與中央資金同步下達,用于支持各地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期間,中央、省級和地市根據前述單車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按既定分擔比例進行補貼。各地市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與消費者進行據實結算。
第十三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于2025年1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于2025年2月10日前聯合省財政廳向商務部、財政部報送全省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在中央與我省進行清算后,省與地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清算,省財政廳按照有關程序下達清算補貼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稅務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財政部江西監管局適時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注銷登記、新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成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工作協調機制(或工作專班),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貫徹落實,確保政策執行效果。
各地要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加大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措施的宣傳貫徹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戶曉,補貼直達消費者。要公布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