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辛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71894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文旅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7-2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文綜罰字〔2025〕072502號
當事人: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家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南村巷鐵溝新村15棟3單元501號,身份證號420303************
2025年5月13日09時28分,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楊震(14092321003)、張如榮(14092321010)來到位于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街道懷玉山大道東路1號的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向現場負責人辛某某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后,開始向其了解2025年4月25日玉山縣“E呼即辦”平臺轉給我局的投訴件(工單號:361104-01-2025042520-01-4389),內容為“玉山縣求實賓館內游客與導游及大巴車司機因包車旅游費用一事發生糾紛爭吵,參與人數及相關人員身份不詳。”一事的相關情況,現場負責人表示當天并未接待旅游團隊,投訴內容與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毫無關聯,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至4月17日接待了一批游客,之后未開展任何旅游業務。通過執法人員進一步了解,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接待的該批次游客來自江蘇省太倉市總工會,一行共5人,前往三清山、望仙谷、上饒集中營等景區游覽,行程共3天。隨后,現場負責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江蘇省總工會接洽函1份、電子發票(普通發票)3份、游客身份信息1份、行程單1份,執法人員要求出示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旅游者提供相應旅游服務須取得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表示無法提供。
2025年5月14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對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辛某某進行第一次調查詢問。
2025年5月19日,執法人員對負責人辛某某進行第二次調查詢問。
2025年5月20日,執法人員對員工謝某某進行第一次調查詢問,謝某某承認聯系導游王某某帶團服務的事實。
2025年5月21日,執法人員對導游王某某進行第一次調查詢問,王某某承認為該公司帶團導服事實。
2025年6月24日,執法人員對負責人辛某某進行第三次調查詢問,辛某某承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事實。
2025年7月9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辛某某,女,身份證號:420303************,身份證地址為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南村巷鐵溝新村15棟3單元501號。因江西工匠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編號為(玉)文綜檢字〔2025〕051301號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執法現場檢查照片1份4頁、《調查詢問筆錄》(辛某某)3份9頁、《調查詢問筆錄》(謝某某)1份3頁、《調查詢問筆錄》(王某某)1份3頁,證明案件來源于執法檢查,記錄當事人對現場檢查情況的確認,記錄當事人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事實的確認;
2.江蘇省總工會接洽函復印件1份、電子發票打印件(普通發票)3份、游客身份信息復印件1份、行程單復印件1份,江西工匠學院發布旅游路線宣傳廣告2份9頁,現場檢查圖片1份4頁,旅游團隊費用結賬單1份,證明該公司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事實。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辛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具備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資格;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謝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王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王某某導游證復印件1份,王某某轉賬記錄截圖3份,望仙谷景區門票購票憑證1份,謝某某與導游王某某聊天記錄1份6頁,證明導游王某某為該公司提供帶團服務的事實。
本案中,當事人江西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5年7月11日,當事人簽收了編號為(玉)文綜罰告字〔2025〕071102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截止2025年7月17日,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鑒于當事人辛某某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仟圓整(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西省非稅收入內部待結算賬戶指定銀行或者通過贛服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德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5年7月25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