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鐘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62047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文旅局 |
| 發布日期 | 2024-11-02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文綜罰字〔2024〕110101號
當事人: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鎮仁和園42號,身份證號36232319**********
2024年10月11日15時13分,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張如榮(14092321010)、鐘彩賜(14092321007)在主動出示執法證后到位于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懷玉鄉蔣家山村幸福路3號的鐘某某家中,對玉山縣委督查室督辦關于網友投訴舉報玉山縣紫湖鎮建設村村民林某某組織215名游客到婺源縣旅游案件線索進行核實。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調查,并要求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表示無法提供。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進行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14日,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鐘某某進行調查詢問。鐘明井承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事實。
2024年10月23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當事人鐘某某,男,身份證號:36232319**********,身份證地址為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鎮仁和園42號。當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編號為(玉)文綜檢字(2024)101401號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鐘某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林某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案件來源于投訴舉報線索,記錄當事人對現場檢查情況的確認,記錄當事人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事實的確認。
2.當事人鐘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當事人具備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資格。
2024年10月24日,當事人簽收了編號為(玉)文綜罰告字〔2024〕102401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截止2024年10月31日,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捌佰叁拾伍圓整(835元);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西省非稅收入內部待結算賬戶指定銀行或者通過贛服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德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