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62049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文旅局 |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文綜罰字〔2024〕110501號
當事人: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3MA38XML62W,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街道博士大道98號203號
法人代表:邱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年**月**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橫街鎮江口村麻蓬77號,身份證號36232319**********
2024年10月2日9時30分,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趙伯駒(14092321005)、張如榮(14092321010)、魏奎平來到位于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街道博士大道98號203號的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現場網管董某某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后,開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場所正常營業,場所內共有147臺電腦,持有《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361123200080),主要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上午9時40分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發現一名未成年人在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98號機上網,據核實該未成年人名叫王某某,性別男,2008年9月24日生,系文苑學校高一(1)班學生,上午8時30分進入該場所上網玩游戲,上網時長1小時10分,經現場網管董玟表示當時該未成年人是使用母親的手機直接掃碼登入上網的,未在吧臺登記。
2024年10月9日,本機關經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17日,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對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承認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為一名未成年消費者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事實。
2024年10月2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薩爾電競(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2019年11月13日注冊成立,《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3MA38XML62W,《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361123200080),法人是邱某某,住所為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街道博士大道98號203號。玉山縣辰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作為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為一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王某某,性別男,2008年9月24日生)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通過收取互聯網上網服務費用的形式,收取未成年消費者現金6元,故違法所得為6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編號為(玉) 文綜檢字(2024)100201號《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現場檢查照片》1份3頁。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
2、《調查詢問筆錄》(陳某某)1份4頁,未成年人王某某戶籍證明1份2頁。證明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事實;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的情況;
4、身份證復印件(邱秀秀)1份1頁、身份證復印件(陳健波)1份1頁。證明當事人的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信息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宣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作為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參照《江西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適用說明六.裁量標準中罰款處罰的數額或金額倍數按以下標準確定:(一)罰款數額,本《裁量基準》將罰款區間分為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之間的20%以下、20%-60%及60%以上三個區間。較輕處罰的數額應當介于最低區間范圍,一般處罰應當介于中間區間范圍,較重處罰應當介于最高區間范圍。鑒于經營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按照最高罰款數額(五萬元)與最低罰款數額之間的20%作出行政處罰,即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擬對當事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圓整(6元),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編號為(玉)文綜罰告字(2024)102401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相關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至2024年11月5日,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圓整(6元);
3、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西省非稅收入內部待結算賬戶指定銀行或者通過贛服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德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依法應當停止的情形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山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