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2-25053 | 主題分類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1-13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充分發揮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五條 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公開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公開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機關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對擬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辦公室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窗口為專門接受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辦公室負責局信息公開申請的組織、協調、推進工作,承擔局信息公開申請的交辦、督辦、答復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局受理依申請公開的渠道、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本科室、本單位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在辦公室交辦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答復意見。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人需要《依申請公開申請表》的,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領取或者從政府網站上下載。
第九條 申請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有: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填寫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能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紙張左上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第十條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局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在答復依申請公開內容時,要注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保密工作審查、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的批準、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保密工作審查按照局有關保密規定程序執行。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的批準手續,由局相關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按照政策規定審查。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信息的,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于同一申請人向本局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社會保障等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 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
第二十條 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收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違反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認為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利用依申請獲取的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