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釋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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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00000/2022-19536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統計局 |
| 發布日期 | 2021-12-2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一、統計立法目的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
統計是人們為了認識、研究客觀現象,對其數量特征進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動。對一個國家來說,統計是國家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需要由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為經濟社會的運行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為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提供決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政府統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規范政府統計活動的基本準則。
制定《統計法》是為了以下目的:
(一)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
統計工作的組織開展必須通過法律來規范和保障。制定《統計法》,就是要通過規范統計活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以及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確立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懲處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能夠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
(二)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統計資料是統計的成果,是通過統計調查得到的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的總稱。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統計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過程中及時作出科學、正確的判斷和決策。《統計法》明確了有關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活動中的基本職責,完善了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度,強化了統計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三)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統計的作用是為政府提供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數據資料,為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提供決策依據,同時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資料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制定《統計法》,可以更好地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提高統計信息社會服務功能。
(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
通過制定《統計法》,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的發展。
二、《統計法》的適用范圍和統計的基本任務
【法律條文】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釋義】
統計通常有政府統計、民間統計、單位內部統計之分。制定《統計法》,是為了規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統計活動,保障政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國家經濟社會管理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由于民間統計調查活動與政府統計在統計目的、統計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難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故本法在附則中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而企業事業單位等因自身經營、管理需要進行的統計活動,屬于單位內部行為,不需由法律直接規范。因此,本法將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政府統計活動,即本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又稱為統計的基本職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統計活動,應當完成的主要任務和實現的主要功能。統計的基本任務是:
(一)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
統計的首要任務是進行統計調查,以獲取所需要的統計信息。統計調查是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組織方式等,向統計調查對象搜集原始統計資料的活動。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是統計工作的基礎和直接目的。統計分析,是指運用統計分析方法和技術手段,對已經取得的統計資料進行深入、系統地比較和研究,以獲得對經濟社會運行規律、內在聯系和發展趨勢等方面認識的活動。
(二)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
統計資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各種數據信息。統計資料既包括統計調查取得的原始資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獲得的綜合統計資料。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并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統計咨詢意見,是指在已有統計資料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專題研究,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對策建議。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是統計工作的重要任務。
(三)實行統計監督。
統計監督是指在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情況、趨勢等進行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統計監督是對統計信息和咨詢職能的進一步拓展。
三、我國統計體制
【法律條文】
第三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釋義】
統計體制涉及統計機構的設置、管理體制、與有關部門的關系等方面。根據保障統計工作有效開展的要求和長期以來我國統計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統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也就是說,在我國,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有專門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獨立開展統計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政府統計的職能主要集中在政府統計機構。雖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開展統計工作,但其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從政府統計機構的上下級關系看,我國的政府統計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統計工作,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領導,在完成上級統計任務的同時,應當執行地方政府布置的各項統計任務,滿足地方政府對統計信息的需要。在業務方面實行高度統一的管理。國家統計局依法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基本國情國力的統計調查,負責國民經濟核算,統一領導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業務工作,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批部門統計標準。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完成國家調查任務和地方調查任務。在經費方面主要采取分級負責的管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的統計管理體制,有利于保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障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利于建立統一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提高統計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有利于減少和避免重復統計調查,節省統計經費,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在統一領導的原則下,實行分級負責,是由我國政府管理體制所決定的,這有利于滿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區經濟社會事務的需要,有利于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
四、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保障
【法律條文】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釋義】
統計工作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了科學、有效地開展統計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當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將其作為本級政府、本部門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進行規劃、布置、落實,抓緊抓好。二是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加強對上級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的落實,確保統計調查項目的順利實施,尤其是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項目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精心部署。三是應當加強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領導和監督,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統計工作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為統計工作提供組織保障。二是加強統計法制建設,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防止對統計工作的違法干預,加大對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為統計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統計經費,為統計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四是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為開展統計工作提供科學技術保障。
五、統計科學性和信息化建設
【法律條文】
第五條 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釋義】
統計是按照一定的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統計調查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研究的活動,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為提高統計的科學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統計法》規定了三項要求:一是要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即加強對統計調查、資料管理、數據分析的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提高統計科學的理論水平和應用水平,為統計工作實踐服務。二是要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指標是指能夠反映一定經濟社會現象特征的概念和數值,它通常由指標名稱、計量單位、計算方法、時空范圍等要素構成。統計指標體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機聯系的統計指標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經濟社會現象的指標系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對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統計指標方面,有些行業、有些領域還缺乏相應的統計指標,有的統計指標還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更加全面、科學、準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三是要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降低調查成本,提高調查效率,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統計信息化是指采用電子計算機、數據通信等先進的信息設備和技術,對統計資料的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等環節實現電子化、自動化。在統計工作中,廣泛應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對于提高統計效率,減少中間環節干擾,深度開發統計信息資源,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還可以利用統計信息共享技術、統計數據庫體系,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度。目前,我國已建立起連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城市政府統計機構的工作網絡,在一定范圍的統計調查對象中實現了聯網直報,并初步建成了統計數據發布系統,但從目前來看,和國外的水平相比,我國的統計信息化水平還不高。國家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