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統計標志使用補充規定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18-00247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統計局 |
| 發布日期 | 2020-08-1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中國政府統計標志使用補充規定
一、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在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志并與機構名稱組合時,應按編制部門批準的本單位的機構名稱組合使用。事業單位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志時,未經本級統計局批準,不得冠以“XXX統計局”名稱。
二、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所屬的事業單位已有本單位機構標志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一般不應當與“中國政府統計”標志同時使用。
三、各級政府統計機構主管的社團、事業單位所屬的企業和其主辦的報刊雜志不得使用“中國政府計”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利用“中國政府統計”標志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四、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都應嚴格遵守《中國政府統計標識手冊》的規定,加強對“中國政府統計”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維護“中國政府統計”標志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