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執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66944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水利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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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及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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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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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
違反上述規定,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主動申請驗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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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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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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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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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違反上述規定,經教育主動改正,積極配合監督檢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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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改正,積極對接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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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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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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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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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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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 |
《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盜用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水費,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未造成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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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盜用供水的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未造成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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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不足五十平方米,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并恢復原狀,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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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違反規劃同意書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防洪影響輕微,在限期內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達到整改要求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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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河道行洪、河勢影響輕微,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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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防洪影響輕微,在限期內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達到整改要求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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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水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防洪安全影響輕微,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期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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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在長江干流以外非法采砂: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采砂不足50立方米,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復原河道功能要求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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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資源價值在三萬元以上,或者兩次以上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沒收 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采砂船 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采砂船舶(機具), 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采砂不足50立方米,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復原河道功能要求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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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水位變幅不足10%,最大漲落率不足10%的,或者洪峰出現時間變化不足2小時,水位流量關系線變化較小的,或者含沙量變幅不足10%,單斷沙關系線無明顯改變的,或者水文監測設施設備無需改造,可繼續使用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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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在灌區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在灌區內修建跨渠、穿渠、穿堤、臨渠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電站,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見。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防洪影響輕微,在限期內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達到整改要求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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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用水合同而未簽訂的 |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應當簽訂用水合同而未簽訂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立即停止取水,賠償損失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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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規規章本身規定責令改正到位后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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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繳納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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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尚未取水,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有關手續的,或者在限期內拆除、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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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完成更換或者修復取水計量設施的,不予行政處罰。更換或者修復取水計量設施期間,應當停止取水;未停止取水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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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拆除或者損壞取水監控設施的 |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或者損壞取水監控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影響取水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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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完成補報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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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違反上述規定,在責令期限內補辦備案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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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或者未按照規定檢查、維修供水設施的 |
《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 (二)未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停止供水、降壓供水后未及時搶修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三)違反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義務; (四)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實施應急預案。 |
違反上述規定,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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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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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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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期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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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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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投入使用的 |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使用,在限期內申請注冊登記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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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的 |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或者建設項目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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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相關規劃,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相關規劃,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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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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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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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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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或者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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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繳納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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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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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贛撫平原灌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在灌區內修建跨渠、穿渠、穿堤、臨渠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電站,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見。 |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在灌區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期補辦審批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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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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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或者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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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或者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或者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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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或者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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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予行政處罰。 |
江西省水行政執法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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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及處理措施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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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
停止違法行為后,積極主動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達到取水許可規定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要求,降低一個基準給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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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法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停止違法行為后,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符合水保要求并驗收通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要求,降低一個基準給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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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江西省水文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壞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監測功能造成輕微損失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監測功能造成較大損失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監測功能造成嚴重損失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水文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
停止違法行為后,積極主動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要求,降低一個基準給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江西省水行政執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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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及處理措施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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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在長江干流以外,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復原河道功能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及其幅度以下進行處罰。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江西省水行政執法從重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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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及處理措施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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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三次及以上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根據《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九條、《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要求,以較高基準給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江西省水行政執法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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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強制依據 |
適用條件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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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圍湖造地、圍墾河道,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三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三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
未按照責令要求在限期內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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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備案而未備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為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建設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未按照責令要求在限期內進行封井或者回填,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進行封井或者回填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