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城市輔(協)助管理考評辦法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69787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司法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6-1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玉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城市
輔(協)助管理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城市管理隊伍,根據《上饒市城市管理條例》《上饒市城管管理執法輔助(編外聘用)人員考評辦法》等規定,強化監督考評,有效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此考評辦法。
第二條 玉山縣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執法輔(協)助人員及其勞務派遣(外包)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玉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是城市管理執法輔(協)助人員的考評主體單位,按照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城市管理執法輔(協)助人員及其勞務派遣(外包)企業進行考評。
第四條 考評范圍包括玉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所涉及的行政執法管理區域和業務類別。
第五條 由考評小組對城市管理執法輔(協)助人員及其履職情況或效果等進行考評,采取日??荚u、隨機檢查、專項檢查、明察暗查等方式進行考評并通報。按照每分值30元扣計。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輔(協)助人員及其勞務派遣(外包)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紀律規定外,還應當執行如下規定:
1、公司招聘的人員需編入城管執法輔助人員隊伍的,經大隊面試符合相關條件后方可執行。經面試合格后新進的隊員,公司應當進行崗前業務培訓。入職后公司要定期給隊員進行培訓(業務和綜合素質等),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由大隊進行督查每少一次扣30分,保證每天在崗人數和服務時間不得少于規定要求,在崗人數不足或未達到規定服務時間的,公司要及時主動上報,每缺一人則每人每天扣5分;大隊采取不定時抽查的方式對其實際在崗人數和服務時間進行督查,未達到要求的在崗人數(公司未上報或瞞報)每人每次扣10分。公司有人員辭職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未及時補齊的5個工作日后加倍扣分每人每天扣10分。
2、公司未經大隊同意,不得對已編入各中隊的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位調動、服務時間調整等影響中隊工作的行為,各中隊如有辭職缺隊員時公司要及時補充,補充的隊員不得從其它中隊、辦公室內勤調換,未經大隊同意調動隊員、調整服務時間每人每次扣5分。
3、嚴格執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凡遲到早退每人每次扣1分。工作時間擅離崗位、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的按照缺崗處理,缺崗一次每人扣2分;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每人每次扣10分。
4、所有隊員上崗時,必須保持正式儀容儀表,按規定統一著裝(不得佩戴城管執法或綜合執法等與城市管理執法相關的標志),不按規定著裝的每人每次扣2分。男隊員不得留長發、蓄胡須、剃光頭等,女隊員不得化濃妝,染指甲,披頭散發等,若有人違犯每人每次扣3分。
5、管理巡查中吸煙及手或耳后夾煙的、吃食物每人每次扣3分。
6、管理巡查中搭肩挽背的、嬉笑打鬧的,袖手,背手或手插衣褲口袋的每人每次扣2分。
7、著制服圍觀他人游戲、打牌、下棋等,每人每次扣3分。
8、言語粗魯、臟話、出言不遜每人每次扣3分。
9、工作時間內玩手機、玩游戲、炒股票、淘寶、看與工作無關視頻等,每人每次扣2分。
10、智慧城管隊員工作牌上班時間要正常使用,按規定佩戴,如有損壞遺失造價賠償,每塊200元;隊員上班時間工作牌要始終保持運行狀態,如人為原因離線,按曠工處理,每人每次扣150 元;工作牌因系統故障離線或無法使用,隊員上報中隊備案后,由中隊做好臺賬,不作考核,如正常請假,將依據請假天數扣除相應的當天工資。
11、不服從中隊長工作安排、不作為的隊員每人每次扣3分;弄虛作假的,一旦被發現,隊員每人每次扣3分,公司每人每次扣3分;值班中出現坐崗、脫崗情況每人每次扣2分。
12、案件未及時處理的每人每次扣1分,案件超時確認每人每次扣1分,案件審核未通過每人每次扣1分。
13、在本路段的管理職責范圍內,一旦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本路段的管理隊員未能及時察覺并有效勸阻,此類情況若被上級或督查部門發現且予以通報,則將對該管理失職隊員進行雙倍的扣分處理。
14、推搡、毆打管理對象,造成社會負面影響,參與打架斗毆的,不服從命令、不聽從指揮或者不服從管理的,予以退工處理。
15、落實“門前三包”規定情況。保持“門前三包”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無出店經營、占道經營、亂堆亂放、店外作業、亂懸亂掛、亂晾亂曬、亂貼亂畫、亂搭亂建等臟亂差、無存留垃圾、無垃圾亂堆放現象。發現未落實“門前三包”規定情況及不予及時處理的一例扣1分。
16、流動攤點。沿路原則上不設攤點,特殊情況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規范的攤點應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達到文明、規范、整潔、有序。報刊亭(信息亭)按規定經營,不得出店,不得超范圍。流動攤點占道經營不予及時處理或超時處理的一處扣1分;規范攤點未按路段標準規范經營不予及時處理的一處扣1分;報刊亭(信息亭)出店或未按照規定經營的一例扣1分。
17、占道作業。主次干道保持暢通有序,無流動攤點占道經營、占道洗車等現象。出現不符合路段標準或未經審批的占道作業、占道施工、占道裝修等現象不予及時制止處理的一例扣1分。
18、戶外廣告、門頭招牌、橫幅、小廣告。保持區域內的整潔、美觀、安全,店面門前、人行道、綠化帶、電箱、公交站臺等可視區域無條幅、無落地招牌、無亂張貼及亂涂寫亂刻畫現象。對破損、未批先設不按照審批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燈箱、招牌、條幅、彩虹門、空飄、道旗、櫥窗、門楣、促銷等現象應及時發現、及時勸導、及時制止、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不協助執法的扣1分。
19、未審批道路開挖。未經審批開挖城市道路應及時發現、制止、勸導,及時報告,未批道路開挖、隨意破壞路面未及時發現、制止、報告處理的一例扣1分。
20、車輛規范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類停放,車輛停放整齊,對未按指定泊位停放、占用盲道停放的車輛應及時發現、制止、勸導,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不協助執法的扣1分。
21、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沿路建筑物裝飾裝修和建筑工地施工嚴格遵守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設置廣告、設置施工圍擋,圍擋干凈整潔;按照規定施工現場出入口路面硬化;按照規定處置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潔、道路通暢、文明安全;對未經批準擅自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道施工作業、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車輛拋灑、帶泥遺撒上路行駛等違章行為應及時發現、及時勸導、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不協助執法的扣1分。
22、未密閉運輸車輛。嚴禁未加裝全密閉裝置的流散物體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應及時發現、及時勸導、及時報告。未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勸導的一例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未協助查處的一例扣1分;未協助執法的一次扣1分。
23、毀壞道路及綠化。砍伐樹木、侵占綠地,毀壞綠化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及時勸導、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扣1分;未協助執法的扣1分。
24、亂堆亂放、亂曬亂掛。在樹木、燈桿等上釘刻、纏繞、懸掛等破壞綠化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應及時發現、制止、及時勸導并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不協助清理的扣1分。
25、對其他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應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糾正、及時報告。未及時制止、勸導的一處扣1分;未及時報告的一例扣1分;不協助執法的扣1分。
26、城管督辦案件、事項的辦理,回復未及時的一項扣2分;催回后還不及時回復的一項扣4分。
27、公司要確保裝備齊全,配備4輛輔助執法車輛和30臺執法記錄儀,要能夠滿足正常工作需要;車輛標志清晰,規范停放,不得涂裝城市管理執法標識標志;未按規定每輛每周扣1分。執法記錄儀未按規定配備齊全,按每臺每周扣5分,車輛未按規定配備齊全,按每輛每周扣10分。
28、在城市管理輔助服務工作中亮點、創新及成果,經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的,被縣級政府新聞媒體正面報道的,一次加30分,被市級政府新聞媒體正面報道的,一次加50分;被省級政府及以上官媒正面報道的,一次加100分。同一內容被多次報道的按最高等級加分。如被各級新聞媒體及自媒體負面報道的,一次扣除30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除100分。
第七條 日??荚u由督查室牽頭負責,根據數字城管APP考核數據和各隊室上報的考核數據,形成考評結果(通常每月一次),考評結果經大隊領導審核后,報縣城市管理局。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