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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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69784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司法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6-1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局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發揮輔警在公安工作中的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以及《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規定》、《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履職規定》、《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責任追究辦法》、《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辦法》、《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獎勵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警,是指玉山縣公安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規定》程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納入員額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員,包括原經過輔警過渡考試合格、納入員額管理的人員,不包括其他編制外聘用人員。
輔警的招聘、職責、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輔警管理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輔警管理責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指局屬各警種部門、派出所及有關單位)是所屬輔警日常管理監督的直接責任單位。
政工科負責輔警招聘、人員信息管理、教育訓練、薪酬審批、表彰獎勵等工作。
警務督察大隊負責對輔警履行職責、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有關對輔警的舉報和投訴,對輔警履職遭受的不法侵害進行調查處理等工作。
警務保障室負責輔警經費保障、薪酬發放、服裝裝備配發等工作。
辦公室(局保密辦)負責對輔警開展保密教育管理、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輔警失泄密案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等工作。
科信大隊負責輔警專用數字證書的配發,指導、監督輔警正確使用公安信息網和應用系統等工作。
其他有關警種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履行輔警管理的相應職責。
第二章 招聘與解聘
第五條 輔警招聘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規定》執行。
第六條 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縣公安局會同人社部門統一組織招聘,嚴格選拔聘用。輔警招聘、調動、辭退一律需經局黨委會研究同意。禁止未經統一招聘程序聘用輔警,局屬各單位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
第七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教育培訓仍無明顯改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輔警管理規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職責,經教育仍無明顯改變的;
(四)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從事有損公安機關榮譽、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七)徇私舞弊、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或者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處罰或者有吸毒行為的;
(九)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輔警辭職的辦理程序:
(一)試用期內辭職的,需提前3天向所在用人單位提交《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辭職申請表》;
(二)簽訂勞動合同后辭職的,需提前30天向所在用人單位提交《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辭職申請表》。《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辭職申請表》均應注明基本信息、辭職原因、擬離職時間等,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人、分管用人單位的局領導審批后提交政工科備案。
第九條 辭職輔警離職當月工資計算方式為:當月15日(含)前離職的,當月工資=(崗位工資+層級工資)×50%+上月績效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當月15日后離職的,當月工資=崗位工資+層級工資+上月績效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
第十條 辭職、辭退輔警應在離職前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應當收回警服、警用標識、警用證件、警用裝備等警用物品。被辭退的輔警,不得再次錄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規范輔警離職管理,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批,對因違法違紀離職的,用人單位要主動上報政工科、機關紀委、警務督察大隊,同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做出相應處理決定。對不及時不主動上報輔警違紀違法情況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將視情進行問責處理。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相應保險福利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相關規章制度;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維護公安機關的榮譽、形象;
(四)愛崗敬業、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
(五)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十四條 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十五條 勤務輔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開展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四)協助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 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五)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六)協助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
(七)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八)協助疏導交通、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九)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
(十)協助開展公安辦案場所、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十一)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十二)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三)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法制等宣傳教育;
(十四)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十五)參與突發事件處置;
(十六)在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經培訓考核后,持準駕資格證可以駕駛與證件規定相符的警用機動車輛;
(十七)協助開展接線查詢、參與110接處警工作;
(十八)協助民警馴養警犬及警務使用警犬;
(十九)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六條 文職輔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 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視頻監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除武器、警械以外其他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七條 輔警不能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四)公民政治審查,出具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居)住人口證明等審查證明類的工作;
(五)操作人口信息系統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七)審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彈藥、警械;
(九)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十)利用民警數字證書、移動終端設備登錄公安網,查詢 、獲取公安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結合玉山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縣公安局制定輔警薪酬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其中包含崗位工資、層級工資、績效工資、福利待遇、個人和單位繳納“五險一金”的費用。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是所屬輔警日常使用、教育、管理、考核、監督的直接責任單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用人單位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用人單位應對每名輔警明確一名帶輔的民警,負直接管理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隊伍管理責任臺賬和工作機制,遇有人員變動的應及時調整并做好交接。
第二十條 輔警被抽調、指派到本局的其他單位或參加專項工作的,期間由抽調單位或專項工作的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原屬單位協助管理;被指派到本局以外單位的,由原屬單位負責與相關單位銜接落實期間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將輔警與民警進行一體化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隊伍管理制度,強化隊伍日常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紀律作風、業務技能、內務條令、行為規范及安全保密等的學習教育,常態化排查隊伍管理風險隱患,對問題隱患應及時予以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開展談心談話制度,經常性組織與本單位輔警進行談心談話,做到存在違法違紀苗頭時必談,發生群眾投訴時必談,行為反常、情緒低落時必談,出現工作過失時必談,受到追責或處分時必談,有家庭矛盾或生活困難時必談,及時掌握本單位輔警思想動態,做好教育、疏導、幫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輔警層級管理制度,輔警層級共分為7個層級,由高至低分別為: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五級輔警、六級輔警、七級輔警。層級評定、升降等工作按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化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四條 輔警履職期間,按規定穿著輔警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勤務輔警在履職期間,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協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五條 勤務輔警駕駛警務車輛實行準駕資格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輔警駕駛警用機動車輛時應按規定著制式服裝,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準駕資格證;準駕資格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不準駕駛與證件規定不相符的警用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開車;駕駛警用機動車輛時,禁止吸煙、飲食和閑談;不準將警用機動車輛交給無準駕資格證的人員駕駛:使用警用機動車輛時應注重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七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公安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輔警履行職責中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輔警履職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帶輔責任民警和分管責任領導,對其履職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指派輔警從事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嚴禁輔警超越規定職責行使職權。
第六章 請假與銷假
第三十條 輔警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產假等假期。
第三十一條 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請假審批程序:
(一)輔警非因公外出,必須按規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確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事前履行請假手續的,事中必須及時補辦手續。
(二)請假2天(含)以內的,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以上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用人單位的局領導審批。所有請假必須落實書面簽字批準制度。
(三)請病假2天以上須附縣級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需要離開本縣的,須按請假權限履行報告手續;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期間已有工作任務時需請假的,須按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
(五)執行緊急特殊任務或處在值班備勤狀態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第三十三條 建立請銷假備案制度。請假2天以上,須填寫《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請假銷假審批表》,詳細說明請假事由,經相應審批后報政工科備案。請假2天(含)以內的,由用人單位自行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中弄虛作假,擅自離崗或者假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按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責任追究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 培訓
第三十五條 輔警培訓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要求為輔警提供崗前培訓、專項培訓,按要求加強日常培訓管理,教育培訓情況作為輔警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依據。
對上級有關加強輔警管理的規定、文件及工作要求等,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輔警傳達學習并落實到位。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條 輔警平時考核按照《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平時考核工作方案(試行)》執行。
第三十八條 考核以崗位職責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輔警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態度、工作實績、紀律作風等情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和德才表現。
第三十九條 考核分為專項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其中專項考核又分為試用期考核、晉升考核、合同期滿考核。專項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平時考核、 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四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層級、解(續)聘、評先評優、層級升降、薪酬調整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體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導向,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加大對輔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試用期、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政工科備案。
第九章 獎勵與撫恤
第四十二條 對輔警的獎勵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獎勵工作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政工科是輔警獎勵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獎勵工作,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政工科做好獎勵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輔警,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一)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成績突出的;
(二)協助公安機關依法妥善處置重大突出事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等急難險重任務,成績突出的;
(三)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各項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成績突出的;
(四)協助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科學、文明、規范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成績突出的;
(五)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科技強警工作,有發明創造、科技創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成績突出的;
(六)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群眾工作,服務質量好,群眾滿意度高,成績突出的;
(七) 完成其他警務輔助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五條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撫恤待遇,其子女參加輔警招聘時,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輔警在執行公務期間,為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依法享受相關傷殘待遇。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對輔警違紀、違法、違規、違反社會公德等行為,依照《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實施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輔警在履職過程中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視情追究用人單位帶輔民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管理不到位或指揮、默許、放任輔警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一律追究用人單位帶輔民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十九條 輔警依規履職期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因輔警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當事輔警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除輔警以外的其他編制外聘用人員的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日常使用、教育、管理、監督、考核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縣公安局同意招錄的其他編制外聘用人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未經局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招錄其他編制外聘用人員。擅自招錄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玉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
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請假銷假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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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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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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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請假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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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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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審 核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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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領導 審 批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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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 備案登記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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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假登記 |
請假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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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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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兩份,所在單位和政工科各留存一份;
2、請假事由須詳細填寫,若需離開縣城的要寫明具體的去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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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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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辭職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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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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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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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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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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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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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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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
簽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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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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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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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領導意見 |
簽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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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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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用人單位確定最終離職日期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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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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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輔助人員離職交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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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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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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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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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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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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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交接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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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辦理事項 |
辦理情況 |
經辦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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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輔警標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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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歸還配發制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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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刪除門禁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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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需要交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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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縣公安局辦公室 2024年7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