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傳銷,從我做起——致廣大人民群眾的公開信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5-72264 | 主題分類 | 公示公告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市監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9-10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拒絕傳銷,從我做起——致廣大人民群眾的公開信
廣大人民群眾: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國家明令禁止并堅決打擊傳銷違法行為。目前,打擊傳銷的形勢依然嚴峻,傳銷組織或轉入地下,或改頭換面,在現實中或網絡上,打著投資項目、資本運作等旗號繼續從事傳銷活動,誘騙群眾參與。為此,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注意以下有關事項:
一、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組織策劃傳銷或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對違反《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參加傳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如有違反,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對為傳銷組織和傳銷人員提供住宿等便利條件的出租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扣留。
五、單位和個人要主動融入“無傳銷社區(村)”“無傳銷網絡平臺”創建活動,自覺抵制、主動勸阻和制止傳銷違法行為,壓縮和鏟除傳銷賴以生存的空間和土壤。
傳銷害人終害己。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請遠離傳銷、拒絕傳銷、舉報傳銷!
舉報電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12315 公安機關 110
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