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訂解讀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63852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市監局 |
| 發布日期 | 2025-06-06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國務院2014年8月7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規,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供了重要法規支撐和制度保障。
2024年3月15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部分內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
一、增加一條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企業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向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四)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企業銀行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職權的,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 修改為:“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未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三、增加一條 第二十條:“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修復失信記錄。政府部門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修復失信記錄的,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四、此次修訂重點 強化信息公示剛性約束 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查詢賬戶等措施,對信息公示行為實施監管并嚴格規范執法人員履職程序。 加大對信息公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形,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完善企業退出機制 加強清理存量“僵尸企業”,加快長期不經營和失聯企業的有序出清,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規定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六、完善信用修復制度 將信用修復制度在行政法規層面予以明確,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撤銷失信記錄,重塑信用,同時推動修復結果共享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