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要求解決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險待遇問題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1-02901 | 主題分類 | 投訴舉報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 |
| 發布日期 | 2020-03-12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投訴舉報 |
反饋問題:
我們是玉山縣絲綢廠下崗職工,1986年4月,玉山縣農業局創辦下屬企業玉山縣絲綢廠需要建設用地,征用了我們20個人的土地,因我們均是玉山縣良種場乳牛分場居民,故征用土地一事由玉山縣良種場領導,乳牛分場領導與玉山縣農業局局長等幾個單位負責辦理,并沒有與我們這些農戶簽訂征用土地協議書,他們最后商定的條件是不對我們進行貨幣等協議補償,而是按照每征用一畝地安排一人進玉山縣絲綢廠工作,當時農業局局長陳華才再開職工大會時正式宣布我們這批人進絲綢廠以后享受職工同等的待遇。到退休時也一樣享受退休金。于是,我們19人也因此進入絲綢廠上班,上班期間,我們與廠里的工人一樣享受一切同等待遇。沒想到的是一直工作到1998年9月份因絲綢廠完全停產,我們與絲綢廠其他工人一樣開始下崗,沒有再去絲綢廠上班,玉山縣委縣政府玉山縣農業局也為對我們這些職工做出任何下崗安置。也沒有為我們辦理社保。
反饋結果:
貴辦轉來的wz2020010900246關于謝仁英等人要求解決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障待遇的交辦函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視,針對交辦函信訪人的訴求進行了調查,并與信訪對象進行了座談,現將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絲綢廠、信訪當事人入廠等情況說明:玉山縣絲綢廠系原玉山縣農業局下屬大集體企業,創辦于1986年。1986年4月,絲綢廠因技改擴建廠房,征用原玉山縣良種場乳牛分場的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費用(因當時絲綢廠資金不足,以另一下屬企業縣繅絲廠的名義支付的,有發票為據)。并因當時絲綢廠擴建也正需要招收工人,考慮到征用了乳牛分場的土地,所以就招收了乳牛分場職工的子女鄧銀香等19人為臨時合同工。后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加劇,加之廠管理機制滯后等原因,1996下半年開始,該廠處于半停產與停產交替狀態,直到1998年全面停產,工人下崗自謀職業。
二、關于“享受正式工同等待遇”問題。據調查了解,該批人員建廠后的確是在絲綢廠上班,但在人事勞動和農業部門無任何檔案依據證明其是正式職工身份,而且《撥用土地附加協議》(復印附件)中明確了絲綢廠補給乳牛分場的款項“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撥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復印附件:征用土地安置費及山場地皮費)也不存在安排子女進廠為正式工的協議依據,招錄她們是由于當時生產用工需要和考慮到其是乳牛分場農工子女的特殊性。至于所說的“領導承諾享受正式職工同等待遇”是因絲綢廠生產時工資待遇是按件計酬,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并非是承諾正式職工身份。根據我縣企業改制的慣例,不是企業正式職工就不能參與企業改制,不能享受正式職工所能享受的企業改制相關政策。此外,1996年絲綢廠停產后,除小部分留守人員外,大部分的正式職工也沒有發放任何生活費,臨時工也就更不可能,而且也沒有任何政策依據要求企業停產后仍需向原臨時工發放生活費及醫療費。
三、關于“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經調查,該批人員上班期間,絲綢廠并未向她們象正式職工一樣扣除養老保險金(有相關佐證附件:當時工資發放情況表),也就不存在當時將其名單上報到社保局參保。而且她們既非企業正式職工,用工單位、社保部門、醫保部門也沒有相關的政策依據將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有條件地同意享受冰溪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2016年9月,原玉山縣農業局在征求所有職工并經職工同意的前提下,經原玉山縣農業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制定了《關于玉山縣農業局下屬企業職工要求企業改制有關問題的請示》(復印附件2)上報縣政府,2016年9月30日,玉山縣政府常務會議聽取了原玉山縣農業局的匯報后,下發了《玉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復印附件1),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以及《關于玉山縣農業局下屬企業職工要求企業改制有關問題的請示》中的第四(5)點的規定,明確鄧銀香等19名技改擴建廠房招收的乳牛分場合同工有條件地適用玉山縣冰溪鎮失地農民的社保養老政策,并實行退休一個辦理一個的原則。所謂有條件地適用就是說要符合失地農民的基本條件,比如有分配到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但由于當時征用的土地是縣乳牛分場(縣全民企業)的土地,所以這批農民臨時合同工就不可能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他們辦理失地農民保險的程序沒辦法完成。
五、信訪訴求處理情況。之前,20名農民合同工在政策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20名農民合同工中的絕大部分人同意適用冰溪鎮失地農民的社保養老金政策,但還是有一部分的農民合同工沒有同意這個規定。經過多年的工作勸導,直到2019年9月份農民合同工才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享受這個政策。然而在實際辦理過程中,現在沒辦法辦理。一方面是因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實際并不符合失地農民的基本條件,比如沒有分配到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也有一、二個有的,比如鄧銀香等人已經在享受失地農民的社保政策;也有的也在交納正式職工的社保,還有的下崗后在縣內其它單位工作并交納社保的,比如劉平等,還有的在外地如鷹潭市、廣州市等地工作并在當地交納社保的。但是多數還是沒有交納社保的,這其中有商品糧戶口,也有農業糧戶口,不同的戶口要適用同一種社保政策,又不符合國家的相關社保政策,而且也沒有適用的依據。
綜上,目前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讓這批因征用縣乳牛分場土地而招收的農民臨時合同工享受某種社會保險政策。但同時,我們也向相關部門及政府建議:考慮到當時乳牛場的田地盡管沒有分配到他們個人戶頭,但卻是歸他們經營并以此謀生的事實,出于解決多年歷史遺留問題的實際需要,能否讓已經取得商品糧戶口的沒有交納社保的這些農民臨時合同工享受小集體職工的社保待遇;而那些農業戶口的農民臨時合同工享受可補交前欠的居民社保待遇。報銷的比例參照失地農民的標準,百分之四十自己支付,百分之六十縣里支付。而對那些完全由自己在交社保的農民臨時合同工,就參照上面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