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四)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18-00475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臨湖鎮 |
| 發布日期 | 2018-04-02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加強群眾性應急救護培訓工作,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四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報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因生產經營規模和安全風險較小,不能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與相關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調度。
第五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沒有查明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主要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其他有必要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的。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時予以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