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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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59739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科技局 |
| 發布日期 | 2024-09-19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玉山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玉山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贛科規〔2021〕3號《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快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辦字〔2019〕40號)《上饒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饒科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玉山縣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縣科技局”)利用縣財政科技專項資金資助并組織實施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本辦法所稱縣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是指由縣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由科技局歸口管理的,支持我縣科技創新活動、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專項資金,主要適用于企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經費(重大科研項目、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科技成果轉化、新工藝研究設計、新品種引進和示范推廣等項目)和科技主管部門為開展科技創新工作發生的相關指導、管理、服務及后補助等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全縣科技創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縣科技局組織在本縣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承擔,在一定期限內開展的各類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監管有力、需求牽引、績效導向的原則,持續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充分激發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構建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五條 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縣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
第六條 縣科技局是科技計劃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科技計劃有關政策和計劃管理辦法;編制年度申報通知;統籌安排部署和組織項目管理工作;做好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服務;協調解決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對相關科技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實行項目法人單位責任制,負責組織實施項目,落實項目配套條件,建立穩定的研究團隊,按項目申報書完成項目任務和目標;嚴格執行本縣科技計劃項目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時編報科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驗收報告、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和必要的統計調查表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提出項目變更和終止申請;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或監理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按時開展結項(驗收);完整、真實的填報項目管理相關材料,及時向縣科技局和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項目的遴選組織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各類申報主體自主申報,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對政府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單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卡脖子”技術,應強化主動布局,加強聯動協同,可采取定向擇優、定向委托、局會商“三個共同”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程序原則上包括編制與發布申報通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會議審定、項目公示、下達計劃、項目驗收等。
第十一條 申報通知。縣科技局根據我縣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科技創新規劃以及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結合科技專項資金安排,編制發布申報通知。項目申報通過縣政府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發布,并確保申報通知從發布日到項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一般采取紙質材料申報方式。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報申報材料。凡在玉山縣注冊的內資控股企業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均可單獨或聯合申報。經營異常或在安全、質量、環保、科研誠信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及其項目不能申報。
申報材料主要有: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其他有明確要求的材料。
項目申報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項目的能力,確保足夠時間投入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申報通知要求以及科研誠信管理要求。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限項管理,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本縣科技計劃在研項目一般不超過2項。原則上項目實施時間不超過2年。
縣科技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對項目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研發投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項目技術的先進性、是否一題多報等進行初步審查,嚴格篩除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由縣科技局負責對全縣的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來源于市上饒科技評審專家庫。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項目評審同步開展預算評審。
第十四條 會議審定。由業務股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項目立項意見,提交會議研究討論,并確定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擬立項項目須經相關程序進行報批和審定。
第十五條 項目公示。縣科技局向社會公示擬支持項目,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縣科技局重新審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下達計劃。對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下達正式立項計劃,并撥付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的目標,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對項目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縣科技局。縣科技局應當為項目實施提供協調與服務,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申報項目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方面無糾紛,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就項目可能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在項目申報書中進行書面約定。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按規定知識產權歸國家所有。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擁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知識產權按規定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規定縣科技局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轉讓、科技獎勵等內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對涉密項目,嚴格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監督檢查。對于立項項目,縣科技局按照立項目標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強化協同溝通,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變更、撤銷和終止:
項目變更。對約定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預算、項目承擔人員、考核指標和完成期限等各類事項進行調整的行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前三個月之內提出變更申請。
項目撤銷。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縣科技局申請撤銷項目,經審核同意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時退回全部財政資金。
項目終止。項目終止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也可由區科技局依職權終止。經縣科技局審議同意終止后,發出項目終止通知書。對終止的項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續撥款。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對重大重點項目、非后補助項目執行到期后,由縣科技局組織實施項目驗收。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任務;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請材料進行驗收的;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等;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經費審計的。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將相關責任主體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3年內不得申報縣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誠信管理。建立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縣科技局加強對相應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評審專家及實施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及個人的科研誠信管理。
項目申請(承擔)單位、申請(承擔)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一經查實,記入科研信用“黑名單”,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撤銷)項目實施并追回項目經費、取消其3年內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處理:
(一)采取串通、弄虛作假、賄賂或變相賄賂、利益交換、故意重復申報以及“打招呼”“走關系”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申報、承擔或參與資格。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報書,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申報書,偽造、虛構、篡改科研數據、研究結論,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科技報告、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科研成果造假。
(三)嚴重違反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規范,未參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貪污科研經費且數額較大,或逾期一年及以上拒不歸還應收回財政科研經費,或未經批準逾期2年及以上不履行或履行部分還款義務。
(五)無正當理由拖延、拒不履行項目實施的,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學技術活動,未經批準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以實施周期外成果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六)無正當理由超過項目執行期6個月未提交項目驗收、終止申請,未完成項目結題驗收或終止程序。
(七)明知工作對象與本人或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需回避情形而未主動提出回避,與相關單位或人員串通,違反保密規定獲取或泄露非公開的技術、商業等信息和材料,或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科學技術成果為本人或本單位及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利用工作和職務便利,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索取或收受利益相關方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或其他不當利益,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或施加傾向性意見,嚴重影響或干預咨詢評審、考核評估、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結果,出具虛假或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數據、材料、證明及結論,未經許可擅自更改他人評議意見,捏造事實惡意舉報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九)拒不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推諉阻撓、隱瞞包庇、銷毀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泄露相關信息,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違反科技倫理規范,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一)因嚴重科研或學術不端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十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查處且正式通告并給予處罰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十三)其他對科學技術活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對財政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嚴重違規失信行為。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對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各類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縣科技局將根據國家科技部和省、市、縣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相應處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玉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