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64291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交通運輸局 |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根據《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各行政執法承辦股室、單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我局相應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程序、結果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由玉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收集相關執法公示信息并報送至局法制股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對外公示。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示內容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執法主體名稱、具體職責、內設機構、執法大隊和下設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職務、執法證號和執法范圍等。
(二)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權責清單、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及裁量標準。
(三)執法權限。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的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行政執法的程序、步驟、時限及行政執法流程圖等。
(五)救濟渠道。包括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
(六)監督方式,包括行政執法活動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單位地址、郵編、監督電話、監督郵箱等;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一)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主動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應規范著裝和佩戴執法證件,暗查暗訪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執法過程中應出具統一的執法文書,要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及期限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過程中,須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的標準、行政強制的程序、辦案時限、監督方式、救濟渠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
第三節 事后公示內容
第七條 (一)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以及整改情況;
(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處罰機關以及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等;
(四)其它應主動公開的執法信息。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對人屬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會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九條 以網絡平臺和政府文件為主要載體,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網絡平臺。主要包括市政府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微信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三)傳統媒體。主要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
(四)辦公場所。主要包括服務窗口、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門廳、信息公開欄、專欄、明白紙、咨詢臺等。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條 編制責任清單、權力清單等,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縣政府審核批準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縣司法局審核批準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機關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執法承辦股室、單位的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要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科室、單位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四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處罰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與修復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更正。當事人申請修復的按規定予以修復。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臺上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七條 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執法承辦科室、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局分管領導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九條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應及時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