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交通運輸局干部職工考核辦法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3-40763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交通運輸局 |
| 發布日期 | 2023-05-10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為進一步加強對干部職工的管理、監督與激勵,并為干部職工獎懲提供依據,根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關于玉山縣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及對象
1.考核原則: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2.考核對象: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含臨聘工作人員)。
二、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為:日??记?、勤政廉政、工作作風、文明執法、工作實績等5個方面。
1.日常考勤。考核總分為50分,采取早上8:00,下午2:30簽到的方式進行。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到的,需向所屬辦公室(局辦公室(含縣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辦公室)報告登記去向;駐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以中心考勤情況為準。值周領導不定期對工作人員在崗在位情況進行督查,并于次周對上周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2.勤政廉政、工作作風、文明執法、工作實績等4項指標考核總分為50分,根據干部職工平時表現以及結合干部職工評議確定考核得分。
三、考核方式
干部職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己祟I導小組由局領導班子成員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
1.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確定為優秀等次;80—89分為“稱職”(合格)等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低于60分的,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
①工作效率低,辦事拖拉、推諉,服務態度不夠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眾有效投訴或有關部門督查發現有違規現象2次以上的;
②工作責任心不夠強,責任差錯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③無正當理由曠工連續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天的;
④當年受行政警告、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的;
⑤其他應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①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威脅、敲詐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他人謀取私利的;
②在履行公職中吃、拿、卡、要,態度惡劣,作風蠻橫,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③工作效率低,辦事拖拉、推諉,服務承諾期內不能按時辦結承辦事項,被群眾有效投訴或有關部門督查發現有違規行為3次及以上的;
④因工作責任心不強,責任差錯在3次以上且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⑤因打架、酗酒鬧事,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⑥當年受行政記大過以上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⑦其他應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四、考核結果運用
1.考核結果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后,作為干部職工評優評先、獎懲的依據。
2.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干部在干部提拔、使用、推薦時予以優先考慮。
3.對年底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90%享受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年底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按照50%享受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對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進行約談,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予以調整崗位。
4.在職人員未經單位同意私自外出兼職或進行其他有償服務或未辦理借調手續外借的,第一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從第二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5.病事假期間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
②在職人員(不含身患重癥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9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70%發放。
③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發本人日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0%(日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月基礎性績效資/月獎勵性績效工資÷21.75天);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6.遲到、曠工處理
無故遲到3次按曠工1天處理,無故缺席按曠工處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班子成員和股室負責人工作安排的,每次按曠工1天處理,每曠工1天扣除0.5分,并扣除日獎勵性績效工資(日獎勵性績效工資=月獎勵性績效工資÷21.75天)。
7.受行政刑事處分人員待遇問題
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原享受標準繼續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