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懷玉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4-58808 | 主題分類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懷玉鄉 |
| 發布日期 | 2025-08-14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 《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鄉鎮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應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查”和“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組織提出審查意見;
(三)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需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后,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進行公開,公開時限為: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第十五條 縣委辦公室保密機要股要對全縣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審查工作,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懷玉鄉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