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西省 優秀新產品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 索引號 | 000000000/2022-19638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玉山縣工信局 |
| 發布日期 | 2022-02-11 | 公開形式 | 網站 | 關 鍵 詞 | 政策文件 |
|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西省 優秀新產品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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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工信局,贛江新區經發局: 現將《江西省優秀新產品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2月23日 ?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優秀新產品認定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工業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和促進我省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提升市場競爭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根據《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在省內首次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有重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擴大產品使用功能、拓寬應用領域的創新產品。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開發新產品,對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產業帶動性強、社會效益好的新產品予以省級優秀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著力培育一批名品精品,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第四條?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江西省優秀新產品(以下簡稱“省優秀新產品”)的認定。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贛江新區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省優秀新產品的初審推薦。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凡在江西省行政區域依法設立、具備獨立主體資格的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研制的新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已投入生產銷售的,均可申報省優秀新產品。 第六條?省優秀新產品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認定條件如下: 一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市場前景廣闊或產業帶動性、社會效益突出。 二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市場前景良好或產業帶動性、社會效益顯著。 三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市場前景較好或產業帶動性、社會效益明顯。 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及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和資源節約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或產品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而未取得認證的產品; (三)完全以進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組裝(或分裝)的省內尚未生產的產品(參與聯合設計、合作研發的除外); (四)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 (五)以貼牌生產(OEM)方式生產的產品; (六)產品標準未按照《江西省標準化條例》要求進行公開的產品; (七)出現質量問題,在用戶中造成較大影響的產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省優秀新產品按年度開展認定,具體工作按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辦理。 第九條?申報企業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并按照屬地原則向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符合條件的新產品,同時報送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申報新產品進行集中審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審核評價結果,提出擬認定名單,按程序審定后,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認定結果以公文形式正式對外發布。 ????第四章?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對認定的省優秀新產品,向研制企業和主要研制人員分別頒發產品證書和個人成果證書,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鼓勵省優秀新產品爭創“贛出精品”,支持申請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鼓勵省優秀新產品產業化項目申報省級工業發展專項。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省優秀新產品研制企業承擔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項目,申報全國質量標桿、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中國質量獎,以及江西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江西省井岡質量獎等。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省優秀新產品研制企業申報或參與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省級創新平臺建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十八條?對在省優秀新產品研制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團隊,鼓勵和支持申報“雙千計劃”等人才工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的,撤銷其省優秀新產品獲評資格,追回產品證書和個人成果證書。自撤銷之日起,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 第二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優秀新產品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逐步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